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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生态环境免罚清单” 对29类行为不予处罚 给予适度容错空间!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7 09:50:00    

为规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清单》依法对16类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和13类首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有效期五年。

《清单》实施后有何意义呢?《清单》分为轻微不罚事项和首违不罚事项两大类共计29条。(一)轻微不罚事项。分建设项目类、水污染类、大气污染类、固废污染类、土壤类、其他类等6小类16条,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首违不罚类。分大气污染类、水污染类、固废污染类、排污许可、核与辐射等5小类13条,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清单》有哪些亮点呢?(一)体现免罚不免责原则。“不罚清单”不是“免责清单”,当事人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行政执法主体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进行教育,并加强事后监管。(二)体现包容审慎的原则。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包容审慎的原则,执法中任何环节发现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体现示范指导的原则。《清单》细化了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减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规定的29个事项具有示范性、指导性,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一、轻微不罚事项(一)建设项目类

1. 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②未造成危害后果;③处于施工初期;④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2.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②未造成危害后果;③责令改正后,在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3.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环保措施及投资概算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②未造成危害后果;③建设项目尚处于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三个月以内;④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4.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 ②未造成危害后果; ③主体工程未投入运行;④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注:未实施环评文件及批复中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但采用更好措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5. 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 ②未造成危害后果;③已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④已取得排污许可证;⑤污染物达标排放;⑥自行停止生产或者使用;⑦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大气污染类

6.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②未造成危害后果;③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标识;④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7.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②未造成危害后果;③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三)水污染类

8. 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②未造成危害后果;③已经按规范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但未备案;④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四)固废污染类

9.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②未造成危害后果;③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④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10. 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②未造成危害后果; ③之前未被发现;④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11. 未建立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②未造成危害后果; ③之前未被发现;④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12. 未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②未造成危害后果; ③之前未被发现;④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土壤类

13. 未及时备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②未造成危害后果; ③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14. 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②未造成危害后果; ③后期管理空窗期在三个月以内;④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六)其他类

15.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或未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②未造成危害后果;③已经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备案;④责令改正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16.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轻微;②未造成危害后果;③之前未被发现;④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首违不罚事项注:本类型的首违不罚均需满足“初次违法”的条件,“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时距上次被检查发现的同一违法行为已超过12个月。

(一)大气污染类

1.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危害后果轻微;②堆存面积小于200平方米;③责令改正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2.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购买时货值金额不超过5万元;②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3.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不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②只有一个污染因子超标;③小时均值超标倍数< 0.1倍;④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标排放不超过4小时;⑤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4.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危害后果轻微;②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水污染类

5.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除一类污染物以外的常规水污染物;②只有一个污染因子超标;③日均值超标倍数<0.1 倍;④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固废污染类

6.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违法行为涉及量0.1吨以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天;②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四)排污许可类

7.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可通过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取完整的原始记录;②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8.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危害后果轻微;②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填报。

9.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危害后果轻微;②不含“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③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10.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危害后果轻微;②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11.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危害后果轻微;②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核与辐射类

12. 未及时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未造成危害后果;②未变更期间,其辐射活动严格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未出现违规操作;③无相关事项的举报投诉;④在检查发现之前已通过申报系统提交资料,或者提供市审批局反馈的受理单;⑤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13. 未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未造成危害后果;②仅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③无相关事项的举报投诉;④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可以看出清单是对生态环境执法的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事项和情形并未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免责清单”

来源:太原生态环境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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