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省法院发布“以法治利剑护高原生态之本”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李某合、田某富等1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合、张某伟驾车前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鄂陵湖湖区,使用禁用工具“地笼”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为4819.23公斤,其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出售给被告人田某富、蒋某先。被告人田某富、蒋某先将非法收购的渔获物中部分野生花斑裸鲤分售给被告人沈某成等15人,在西宁、兰州地区进行兜售,并将未分售出去的部分渔获物存放于某冷库。案发后,从某冷库查获存放的渔获物共920.92公斤,经鉴定为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及野生花斑裸鲤。其中,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等级为二级。
裁判结果: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合、田某富等16人五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薛某林等3人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决上述19名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均盗伐林木案
2023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均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佣他人将8名村民栽植于尖扎县某村乔木林地内的青杨幼树盗掘后出售给袁某邦。经鉴定,涉案树苗为青杨幼树,共计237株,价值人民币3555元。
裁判结果:同仁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均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被告人胡某庆、王某红污染环境案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胡某庆、王某红在格尔木市盐桥南路某家属院内一家小型化验室,非法进行矿物内金、银、铅、铜等金属元素检测。在作业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收集处置程序,将检测废液从化验室埋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化验室外西侧的渗坑土壤。
裁判结果: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庆、王某红以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案例四:被告人羊某加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2年6月,被告人羊某加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雇佣拖拉机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尕巴松多镇某村自家草场,擅自开垦天然牧草地448.03亩,用于种植披碱草,致使草原上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但草原种植条件未毁坏。
裁判结果: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羊某加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被告人马某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4年8月,被告人马某甲组织同村人员肖某财、祁某、甘某珍,前往祁连县与甘肃省肃南县交界一带采挖黄金未果。被告人马某甲提议猎捕野生动物,并非法猎捕雪豹幼崽三只,带回居住地后让甘某珍进行喂养并伺机对外出售。后联系西宁市野生动物园,称有三只雪豹幼崽需要救护,并向西宁市野生动物园索取补偿饲养费用3万元。2014年12月,被告人马某甲伙同同村马某乙等6人捕获成年雪豹一只、岩羊两只及暗腹雪鸡三只,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马某甲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徐顺凯
编辑: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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