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男子邀友野泳溺亡,家属索赔被驳回,法院:同行者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并无明显过错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2 18:27:00    

一些群众为了避暑纳凉,会选择结伴到野外河流、水库、湖泊等地野泳,但野游往往存在较大风险。定南县男子苗某在和朋友一起野游时不幸溺亡,苗某家属要求同行者赔偿118万余元。

近日,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野泳溺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认定苗某溺水身亡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同行者杨某、龚某已尽救助义务,驳回其家属赔偿诉求。苗某家属不服该判决上诉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2024年7月,因天气炎热,苗某邀约杨某、龚某前往当地一水库游泳消暑。到达水库后,苗某未做任何热身运动,也未佩戴任何泳具,独自率先跳入水中,朝着水库中央游去。

不久后,水库中央传来苗某的求救信号。杨某立即套上游泳圈跳下水,朝着苗某的方向游去,实施救援。龚某一边向现场其他人高声呼救,一边拨打报警电话。但最终救助未能成功,苗某不幸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苗某家属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龚某及其配偶等4人赔偿118万余元。

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笔录,此次前往水库游泳是苗某邀约。苗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对事物的基本判断力和自身保护能力,应当知晓水库并非专业游泳场所,存在较高的危险性。但其无视水库边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未穿戴泳具或救生设备的情况下,甘冒风险独自下水游泳,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同行者杨某、龚某在接到苗某求救信号后,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虽最终未能成功救助,但二人并无明显过错。苗某不幸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故,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1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此外,杨某、龚某自愿向苗某家属支付3万元补助款,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宣判后,苗某家属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赖俊丞 魏雨欣 记者江国稳)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

相关文章:

男子邀友野泳溺亡,家属索赔被驳回,法院:同行者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并无明显过错08-12

热到冒烟 青岛人私藏的这处“天然冰吧”,绝了!07-14

庄浪:2.01亿水利资金盘活水资源06-23

被执行人开着奔驰车却拒付拖欠款 法院接到线索后将其拘传05-15

2025跳水世界杯总决赛5月在京举行 推出三阶段创新赛制04-17

2025年04月16日厦门主要海水浴场环境预报04-16

美国一游泳运动员兴奋剂检测阳性 被判定误服不做禁赛处罚04-08

北京密云水库进入禁渔期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