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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泄私愤引发事故 获刑后悔不当初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0 07:23:00    

  同事之间发生矛盾该如何解决?有人选择沟通和解,而有人则采取极端方式对他人进行报复。6月19日,迎泽法院发布一起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告诫大家,面对冲突和纠纷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性。

  小李和小王是同一家公司的同事。入职以后,二人因工作原因数次发生摩擦,矛盾越来越大。小李对小王的怨恨日渐加深,开始产生报复小王的想法。

  某天,在网上搜索如何报复仇人的小李看到了一则信息,该人在实施报复后,在网上炫耀自己的“光辉事迹”。小李一看,作案手法正合其心意。于是他偷偷来到小王停车的地方,拧开小王汽车轮胎的气门芯,将随手捡来的小石子塞进了气门芯里,然后拧上了气门芯帽,离开现场。

  小王开上车后,起初并没有什么感觉,直到其驾驶车辆上了快速路后,才感觉不对劲。小王想要刹停车辆,但发现怎么踩刹车都停不下来。眼看就要撞到前边的车了,小王猛打方向,车辆原地旋转360度,撞上了路中间的隔离护栏,造成了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小王驾驶的车辆轮胎因“慢跑气”,驾驶过程中轮胎与轮毂发生滑脱,车辆制动能力严重下降,最终导致了车祸。小李最终被抓获,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他懊悔不已地说:“我只是想出气,没有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李出于泄愤目的,故意破坏他人机动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将被判处相应刑罚。

  迎泽法院法官表示,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千万别学案例中的小李用危险的方法进行泄愤。这些“动作”看似解了心头之恨,但其代价远比想象中沉重,自己不但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特别提醒大家,“冲动是魔鬼”,面对冲突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切勿因一时情绪上头作出错误行为。

  记者 任蕾 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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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风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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