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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责任,最高法为网络“开盒”行为定性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4 15:37:00    

通过网络“开盒”售卖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终于被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网络“开盒”在何种情况下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

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入库参考案例《吴某慧、陈某强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例入库编号“2025-04-1-207-001”,于今年4月8日入库,6月11日修改。

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显示,该案为被告人吴某慧与陈某强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核心问题涉及为实施诽谤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案件起因于吴某慧因与亲属朱某(某中学教师)产生矛盾,与陈某强合谋通过获取朱某个人信息并在网上发布负面帖文进行抹黑。

作案过程中,吴某慧提供朱某妻子身份证信息,陈某强以13150元向另一被告人陈某购买朱某及他人的住宿记录、交通购票记录等共1442条,其中涉及朱某的信息299条,关联人员信息等数百条。吴某慧据此挑选信息撰写不实帖文,由陈某强修改后发布至网络平台,阅读、转发及跟帖量超200万,导致学校调查、学生需心理辅导,朱某教学和生活受严重困扰。其间,同案人陈某、汤某良、丁某沙等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共1739条,售价8870元至19350元不等。

该案最终在2021年2月1日由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吴某慧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陈某强同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主要判决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于通过网络“开盒”等方式公开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并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认定给出考量方向,为判断网络“开盒”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提供了直接指引。

“网络开盒”是指违法者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照片、身份证号码等,并将这些信息公开在网络上,甚至进行电话骚扰、网暴攻击、恐吓威胁等违法行为,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伤害。此前第一财经记者在《“人肉开盒”深度调查:谁在售卖你的隐私》中调查披露“人肉开盒”模式背后的运作、涉事利益方。

用户数据的保护与“开盒”顽疾难除是备受关注的社会议题,主要原因在于“开盒”黑灰产涉及产业链环节过多,且需要平台侧、监管侧共同努力,需要持有数据的机构进行重投入维护。而此次最高法为网络“开盒”行为定性,能够推动行业从规范秩序、保护受害者权益、跨平台联动等方向解决“开盒”顽疾。一方面对违法者形成威慑,遏制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等行为,推动平台和持有数据的机构重视用户数据保护,同时在法律侧为监管部门提供执法依据和支持,通过司法判决向社会传递“开盒”违法的明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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